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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趙慶 徐傑
  修改後刑訴法規定了羈押必代償要性審查制度。司法實踐中,這類案件占比不高。以筆者所在地區為例,修改後刑訴法實施後,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案件不多,且一般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或者辯護人“依申請”啟動這一程序。
  筆者認為,根據修改後刑訴法第94條,辦案機關對以下三房屋二胎類案件應當“依職權”進行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。
  一、捕後案件證據發生變化,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太平洋房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為的。例如,捕後發生證人改變證言等情形,或者共同犯罪中,隨著其他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歸案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之間口供發生變化、反覆,導致認定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是否參與犯罪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只能作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處理決定。
  二、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以下刑罰或者社會危險性已被排除。審查逮捕程序結束後,案件事實或房屋二胎者情節發生變化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法定、酌定量刑情節得以認定,可能減輕或者從輕處罰。例如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重大立功情節,導致可能被判處拘役以下刑罰;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,採取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能夠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等。
  三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羈押期限可能超過住商不動產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。司法實踐中,在起訴階段,一些地方存在利用“二次退查”避免超過辦案期限的情形,導致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的刑期將超過其實際羈押的期限,嚴重損害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權益。為此,部分案件特別是輕微刑事案件,應當嚴格限制“二次退查”的適用。
  (作者單位: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)  (原標題:對三類案件依職權進行審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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